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下简称《高教法》)的精神及其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校设立“西安石油大学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校党委与校长领导下的学术管理与研究机构,其工作对校党委和校长负责。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工作宗旨是体现学术治校、教授参与管理,决策学术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二、工作任务
第四条 校长根据《高教法》精神,赋予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1、审议学校的专业设置及学科建设的发展与规划方案;
2、审议二级学院、系及重要研究机构的设置与调整;
3、审议学校教学培养计划制定与修定的原则意见和方案;
4、审议学校重大教学改革、科研及学科建设立项;
5、审批学校教学研究、科研成果;
6、评定学校重要的教学研究、科学研究等学术奖励;
7、咨询学校重要的国内外学术交流计划;
8、咨询学校教师职称评聘中有关学术的条例。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可受校长委托,为学校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学术方面的重大决策提供咨询。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可受校长委托,选派人员代表学校参加国内及国际重要的学术交流活动。
三、组织机构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名誉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委员30-50名,秘书长1名。委员由学校各有关部门推荐,校长任命;主任委员与副主任委员由校党委提名,校学术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秘书长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任命。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办公室挂靠在规划发展处。
第九条 各院(系)均相应设立院(系)学术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指导各院(系)学术委员会工作。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委员可以连任。委员会的组成应充分考虑学科组成和有关院(系)的学术工作。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在任期内,因故增补委员时,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学术委员会通过,校长任命。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因工作需要,可以分为若干工作小组,其成员名单根据学科属性划分确定。工作小组可单独承担或完成校学术委员会委托的有关审议、评定、咨询工作,并对校学术委员会负责。
四、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或其小组在进行有关事项的审议、评定、验收或咨询之前,有关业务部门应协同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作好事前筹备和材料准备,提供有关资料、意见或建议方案等;重要议项事宜应将相关材料事前印发给各委员。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将审议、评定、咨询的意见形成书面材料,向校长报告。(1)凡属于评定方面的工作,校学术委员会的意见即为学校的最后决定;(2)凡属于审议方面工作,校学术委员会应予以审议,有关部门应认真听取审议意见,在作出决定前,应向校学术委员会通报;(3)凡属于咨询方面的工作,有关方面应尽量听取校学术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可以就学校重大学术问题向校长提出调查报告或有关建议,对此,学校有关部门应予以充分重视,并及时处理,予以答复。
第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应采取措施,与各位委员及有关部门及时交流情况,推动工作。
五、会议制度
第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每学期应召开一次会议,并根据需要,可以临时召开专题会议或正副主任会议,对有关工作进行审议或咨询。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决定召开各小组会议。
第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小组根据会议内容,可以邀请学校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会议应有记录备案,会议议程、议题及结果应及时整理,并在适当范围内通报。
六、附则
第二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工作所需经费在学术委员会管理经费中统一列支。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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